漂流木塞滿漁港/縣議員傅國淵要求農業部負責
【花蓮報導】 漁港塞滿漂流木漁民生計陷入困境傅國淵籲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負起清運的責任與費用
撿拾颱風災後的漂流木是花蓮民眾由來已久的習慣,在早期花蓮民眾因為生活物資的缺乏許多在後的重建或生活需求都在颱風走後的海邊去撿拾,用於修繕房屋仰或是用於生火煮食使用在當時是非常自然不過的事了。
但時空轉換的到了現在各種的法令愈趨周延,海邊的物件不僅僅是一粒沙、一顆石頭都屬於國有法令中所規範的範疇,當然也包刮了漂流木,只是漂流木的相關規定就比較繁複拘謹一些了。

首先我們來看漂流木的撿拾規定
在公告第三項的注意事項中明定的有
(一)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漂流木不得裁切;如拾得具有國有丶公有丶私有註記丶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轄下分署或直轄市丶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第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丶公有、私有註記丶烙印之漂流木,得由拾得人將撿拾漂流木運至下列地點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送至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各個工作站
(二)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應依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 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原農業委員會)「 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
(三)民眾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身份證作為身分 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份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五十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民眾欲撿拾縣管河川之漂流木,須事先向本府建設處水利科提出申請。
(五)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 區 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 行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縣議員傅國淵說他現在想要跟現在我探討的是,這些漂流木其實是屬於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林管處的財產,這些財產的歸屬以及保管的責任我們必須釐清。

在風災之後財產所有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的財產被颱風的雨水帶來,這些沖刷下來的漂流木不僅僅造成地方上生命財產的危害也損及環境以及環保或民眾身家財產的損失,就像花蓮漁港的港區內,漁船在得知颱風警報號紛紛依規定返航進入漁港內避風,但幾經颱風摧殘後船體已經受創嚴重了(有些是被漂流木撞擊所致),但漁民為了生計,總是隱忍著希望能趕快出海捕魚以維持家計,但總礙於漁港內塞滿了漂流木讓漁船無法出港,而究其原因竟是這些漂流木要等財產所有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安排現勘標註及運走,而該署將有價值的好木帶回去賣錢後現場所遺留下來的所謂雜木及其他垃圾就棄之不顧,這讓漁民無語問蒼天,這樣是負責任的做法嗎?
傅國淵要問的是這些漂流木不就是全部來自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轄的山區嗎?這些不管是甚麼木不就是該署所保管的財產嗎?怎麼在風災後只將有販售價值的高級木材帶走,其他的就任由自生自滅,民眾不僅身家財產受害還有可能因而觸法,這叫民眾情何以堪,因此傅國淵議員強烈要求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負起責任來,負責清運及一切所衍生的費用,給花蓮縣一個美好的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