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唾液快篩今起成為取締新工具
【雲山水新聞網╱記者蔡鴻祺 趙世源 花蓮報導】 為強化毒駕取締,內政部警政署啟動「毒品唾液快篩試劑」執法機制,該試劑可在 3 至 6 分鐘內檢出 7 大類常見毒品,使員警得以迅速判斷駕駛人是否涉及毒駕,提升第一線執法效率。交通部及內政部同步增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9 條之 4,並自 114 年 11 月 19 日正式施行,明確化執行程序、拒測處置及後續措施,期能在事故發生前即及早攔阻危險駕駛,提升整體道路安全。

圖說 : 內政部警政署啟動「毒品唾液快篩試劑」執法機制,該試劑可在 3 至 6 分鐘內檢出 7 大類常見毒品,提升第一線執法效率。 (攝影記者╱蔡鴻祺 趙世源 翻攝)
依新制規範,警方執行毒品唾液快篩時必須全程連續錄影,檢測結束後立即向受測者告知結果,並請其於紀錄表簽名確認;若拒絕簽名,則須記錄理由以確保程序透明公正。若快篩呈陽性,表示受測者曾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至 12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 1 至 2 年。若駕駛人拒絕接受快篩,將處新臺幣 18 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吊扣車輛牌照 2 年,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10 年內第 2 次拒測者將處新臺幣 36 萬元罰鍰,第 3 次以上者則於前次處罰金額上加罰新臺幣 18 萬元,同時吊銷駕照並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花蓮縣警察局指出,唾液快篩是現場快速辨識的防護措施,後續仍將依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採集尿液送驗,以釐清是否涉及公共危險罪。警方強調,推動毒品唾液快篩並非增加民眾負擔,而是為讓危險駕駛無所遁形,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警方再次提醒,毒駕往往在一瞬間造成無法挽回的傷亡,不僅危及自身,更可能波及無辜用路人。安全永遠比僥倖重要,應拒絕毒品,並提醒親友絕不毒駕,共同維護道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