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萬華案引發法規適用討論∣朝野聚焦陸配參政權爭議

鄧萬華案引發法規適用討論∣朝野聚焦陸配參政權爭議

【雲山水新聞網╱記者邱水文 劉鑫台北報導】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日前遭內政部依《國籍法》第20條要求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否則將遭解職。鄧萬華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日前決議撤銷原處分,但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相關認定仍須依《國籍法》辦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20)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批評政府相關做法未符法制精神,並強調將研議提出《國籍法》修法,明訂陸配參政權不受《國籍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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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 :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20)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強調將研議提出《國籍法》修法,明訂陸配參政權不受《國籍法》規範。 (攝影記者╱邱水文 蔣孝花翻攝)

國民黨團: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陸配參政問題
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表示,多名陸配在取得身分滿10年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具備參政資格,卻因內政部依《國籍法》要求提出放棄大陸籍相關證明而遭受爭議。他指出,《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界定「大陸地區」與外國不同,若以《國籍法》否定其參政權,將造成法規適用上的衝突。

傅崐萁並以鄧萬華為例指出,她在台生活28年,育有三名子女,並照顧公婆與行動不便的丈夫,長期投入基層公共事務。對於其遭遇法律爭議,傅崐萁認為應重新檢視現行制度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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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 : 鄧萬華於記者會中表示,依現行規定已具備為地方服務的資格,但仍面臨法律不確定性,造成家庭與生活重大影響。 (攝影記者╱邱水文 蔣孝花翻攝)

黨團:不當適用《國籍法》恐影響現任陸配公職者

國民黨團書記長羅智強表示,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並非外國,因此陸配不應適用《國籍法》中關於放棄外國國籍的相關規定。他指出,國內多部法律皆將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區分,例如《國家安全法》、《公職人員選罷法》、《公投法》、《就業保險法》等,因此陸配參政問題亦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

羅智強表示,若以《國籍法》要求陸配提出無法取得的證明,將造成已依法參選、當選並就職的陸配公職者面臨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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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 : 人權律師李岳洋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係依據《憲法》,其精神是以戶籍作為區分,而非以外國國籍概念適用。 (攝影記者╱邱水文 蔣孝花翻攝)

地方民代與當事人陳述衝擊

國民黨立委涂權吉指出,桃園新屋區蚵間里前里長彭小林在台生活32年,於2022年地方選舉當選里長並合法就職,但近日同樣因國籍認定問題受到處理,造成地方不安。他表示,多位陸配基層公職者均面臨相同困境,政府應避免以法律程序造成不必要的爭議。

南投縣前縣議員史雪燕則指出,陸配長期在台工作與成家,但現行措施使其在公共參與上感受不確定與壓力。

鄧萬華於記者會中表示,從去年11月至今,她每天承受外界壓力,包含以電話騷擾形式出現的言語攻擊。她並指出,在台生活多年、照顧家庭與子女,依現行規定已具備為地方服務的資格,但仍面臨法律不確定性,造成家庭與生活重大影響。

律師:爭點在於法律適用基準
人權律師李岳洋表示,核心爭點在於陸配是否適用《國籍法》第二十條。他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係依據《憲法》區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其精神是以戶籍作為區分,而非以外國國籍概念適用。因此,若以《國籍法》規範陸配,恐與現行憲政體系設計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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